文丨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去医院治疗输尿管结石,不料右肾被切除。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医院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4万余元。年1月6日,原告因右侧腰腹医院就医,入院诊断为:1、右输尿管结石伴积水;2、左肾结石。被告于年1月9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为原告行右侧输尿管镜检查术,术中出现输尿管损伤,与患者家属沟通后于当日由被医院进一步诊疗。入院诊断为:1、右侧输尿管撕脱断裂;2、右侧输尿管上端结石;3、右侧输尿管镜碎石术后。年1月10医院为原告行右肾切除术。住院至年1月22日。依据被告的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华政[]法医医鉴字第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刘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右输尿管损伤、右肾被切除与激光碎石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的过错责任参与度酌情为60-70%;被鉴定人右肾被切除评定八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天,营养90日,护理60日。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某医院在为原告行右侧输尿管镜检查术,术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导致右输尿管损伤、右肾被切除,被告的诊疗行为经过鉴定存在过错,过错参与程度为60-70%左右为宜。故法院对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酌定为70%。经审查并结合相关证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目前已生效,双方已主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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