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当日即对阿芳进行超声检查,检查报告单显示阿芳左侧输尿管上段扩张并左肾轻度积液等,急诊临床诊断患输尿管结石,并于当晚7时14分开始对阿芳用药输液治疗。输液后,阿芳疼痛未完全解除,医院遂于当晚将其收治入院并继续指派医师负责治疗。
次日,医院对阿芳进行抽血、检验大小便等术前检查及DR诊断检查,确定双肾功能正常。第三日上午,医院再次对阿芳进行超声检查,检查报告单显示双肾、输尿管、膀胱未见明显异常,遂于当天安排其出院。为此阿芳共支付急诊治疗医疗费元、住院医疗费.6元。年4月,医院存在过度医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阿芳称其因追讨医疗费向法院、卫生局、司法局等咨询及上访,且被公司辞退,故医院还应赔偿误工损失、交通费、生活费、绩效奖、全勤奖、打印费、复印费等各项损失元。
医院辩称:有关诊疗行为正确、适度、积极、有效,并不存在过度医疗行为,原告的诸项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过度医疗证据不足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医院第1次超声检查证实原告阿芳左侧输尿管上段扩张并左肾轻度积液且临床诊断患输尿管结石,医院在阿芳输液治疗后病情未得到缓解,然后将其收治入院,并于次日进行抽血、检验大小便、1次DR诊断检查等,于第三日进行第2次超声检查确认病症消除后予以出院。
医院对诊疗过程描述称抽血、检验大小便、1次DR诊断检查等属手术前必要检查,2次超声检查在于查明阿芳病因及应否继续施行手术等,并提供相应的检查报告单、用药记录等加以说明。
医院的前述说明及有关证据表明诊疗行为及医学检查初步判断应符合诊疗规范,医学检查未超出诊疗中的必要性。医院实施不必要的医学检查及治疗行为等,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明确表示拒绝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故阿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有关说法不予支持。医院进行不必要的医学检查及治疗行为,且其提出的误工损失、交通费、生活费、绩效奖、全勤奖、打印费、复印费等损失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最后判决,患者质疑过度医疗行为证据不足,全部驳回。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来源:广州日报点击“阅读原文”,继教课程手机学↓↓↓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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