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语
从年以来,办过许多医疗纠纷案件,医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转所原因,纸质材料已归档存放于原所档案室。在裁判文书网上没有查询到。但幸得电子资料仍大部分留存于旧电脑中,故得以重现天下。以资交流学习。本篇为第二篇。
案情简介:刘某(化名,71周岁)于年10月20日因小腹疼医院处医治,诊断为左侧输尿管下段结石并左肾积水、右肾积水、右肾部分切除术后。年10月25日,刘某在输尿管内窥镜直视下行左侧输尿管钬激光碎石清石、双J管置入术,年10月28医院处出院,出院后遵医嘱刘某于1月内返回被告处拔除双J管。因拔管后仍感不适,肉眼血尿持续存在,刘某于年12月22日到某医院就诊,该院为刘某做了血清HIV检验,结果为抗体待复查,次日送省临床检验中心检查,同月30日得到报告为不确定,建议4-8周复查。年1月18日再送复查,1月26日省临床检验中心报告确定为HIV抗体阳性。诉讼经过:受法院委托,由某学院司法鉴定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在听证会上,医院坚称无过错,因有着严格的消毒制度和完善的消毒设施,所医院被感染艾滋病毒。鉴定中心根据术后血清IgM值升高,四次血清送检数值的改变符合处于艾滋病病毒感染窗口期的表现,作出在排除性传播的情形下,患者本次感染HIV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有关。一审法院判决:某医院按每年3万元的标准向刘某支付医疗费,暂计五年。实际损失大于该标准的,刘某可待发生后另行主张。案后评析:在代理该案中,因鉴定周期较长,当事人不断焦急地催促,在与鉴定人员沟通的过程中,鉴定人表示鉴定意见如何表述,值得斟酌。后看到意见中“在排除性传播的情形下”的表述,深感鉴定人在出具意见书时,为使鉴定意见更具有科学性、客观性,而进行反复论证之用心。当初无法检索到类似案例,在患者作为HIV携带者时,其损害后果没有体现在除医疗费以外更多的赔偿项目上,最为直观的表现主要反映在精神损害之上。法院最后根据患者目前一年内在使用中草药方面花费近3万多元的事实,作出了判决。我想,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处理。根据医学文献记载,从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到体内产生出艾滋病病毒抗体,这一段时间称为窗口期。在窗口期内,血液检测查不到艾滋病病毒抗体。窗口期的长短个体有差异。多在2周到8周,一般为8周。不论感染的艾滋病病毒多少,一般都会在窗口期后出现抗体阳性反应。而刘某接受手术后三个月即检测出血清HIV抗体阳性,之前检测结果均不确定,符合处于艾滋病病毒感染窗口期的表现。从艾滋病病毒感染途径(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来看,刘某在排除性传播外,被感染的唯一途径就是手术中被使用了受污染的手术器械。值得强调的是,鉴定人还认真分析了血清免疫蛋白的检测值。以IgM值升高,表示近期感染,来进一步佐证与医疗行为有关的观点。医学文献提示,当病毒入侵人体后,人体免疫系统会产生大量免疫球蛋白,其中最常见的就是IgG和IgM。血清IgM是免疫球蛋白M的缩写,属于临床上比较常见的免疫球蛋白。血清IgM高常提示处于某些感染性疾病早期,或见于某些自身免疫性疾病活动期,血清IgM值升高的具体原因需要结合临床表现进行分析。在严密的医学知识认证下,医方以患者应当是具有高危性行为后才主动进行、不排除因高危性行为感染造成的抗辩观点,完全土崩瓦解,最终不被法庭所采信。后来,医院为避免纠纷,连胃镜检查前,均要求做HIV抗体检测。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qwfwm.com/zcmbzl/142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