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医院赔偿4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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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樊丽)因病入院治疗的郑某,却在手术麻醉后出现药物过敏反应,经抢救后郑某神志昏迷,呈植物人状态。事后,医院告上法庭。8月4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公布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对郑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院对病人的损害程度承担25%的赔偿责任,遂医院赔偿郑某家属45万余元。

起诉:入院就诊麻醉后患者成植物人状态

据郑某家属诉称,年3月10日,郑某因左肾积水伴肾输尿管结石,医院(简称兰大二院)住院治疗。年3月17日,医院对郑某实施经皮肾超声碎石取石术,医院对郑某实施JMFHMZ-静脉复合麻醉后,发现其出现药物过敏反应,对郑某给予抗过敏治疗并进行抢救。抢救后,郑某神志昏迷,呈植物人状态。年9月6日,医院索要医疗病历严重缺失,关键资料麻醉前的护理记录、抢救记录、麻醉记录等全部没有。对此,郑某的家人认为,医院的医疗服务存在严重过错,拒绝提供完整病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故将兰大二院起诉至法院索赔。

庭审:自辩无过错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方的兰大二院辩称,郑某术前出现过敏性休克诊断明确,救治及时有效,医院在对其的整个诊治抢救过程中认真、负责、规范无医疗过错,已尽到医护人员应尽的责任,郑某病历不存在缺失的问题,麻醉记录和医疗预案都完整存在;郑某现在确实处于昏迷状态,目前还在该院治疗,医院积极救治的结果,不存在延误治疗。

来源:西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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